来源:ayx体育在线登录 发布时间:2025-11-04 23:23:21
本报济宁2月1日热线音讯 一施行工程单位在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只用石头当路障标志,未采纳其他安全措施,成果形成途经施工现场的路人张某受伤。近来,金乡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结了这起人身危害补偿纠纷案,一审判定施行工程单位补偿张某36000余元。
据悉,2009年9月3日黄昏,市民张某驾驭摩托车穿越金乡中心街一十字路口时,撞在某施行工程单位为施工而装置的铁大门上,当场受伤昏倒。张某随即被送往医院,前后花费医疗费7000余元,出院后经判定,张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。张某出院后屡次与被告洽谈补偿一事,均未果。无法之下只得诉诸法院,要求被告某施行工程单位补偿其各种丢失合计6万元。
庭审中,被告某施行工程单位辩称在施工现场用石头做了路障标志,并在石头上涂抹了反光涂料。法院经过查询后以为,被告在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,虽设立了标志,但经过现场图及现场勘验相片来看,其设置的标志并不显着,也未采纳其他安全措施,因而形成原告的危害,应承当补偿相应的职责。故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,做出上述判定。